柳商发〔2022〕96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新区)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柳州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柳州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柳州市商务局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公安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
(联系人:屠云慧,联系电话:0772-2831797)
附件1:
柳州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商运发〔2022〕4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杜绝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报废机动车、买卖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经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安全发展理念,维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加强整顿和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循环经济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7部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法规、标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专项整治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三、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二)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和网点;
(三)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四)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
(五)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六)未对回收车辆逐车登记;
(七)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私自翻新报废机动车零配件并充当新品出售,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
(八)擅自处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为;
(九)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个人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职责分工及实施方案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县(区)、新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职责分工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监管。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拆解回收报废机动车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依法查处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企业和个人;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负责依法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检查报废机动车企业用地情况,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个人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2年9--10月)。各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特点和实际,提出本辖区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科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整治实施阶段(2022年10—11月)。各县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举报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加强联合突击巡查,摸排未获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和个人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行为,及时予以取缔。深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强化日常监管阶段(2022年11—12月)。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深入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督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管理,帮助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保障措施
各县区、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整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的关系、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一名相关科室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各县区、新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稳步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规范管理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将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的联合抽查。
(二)加强普法,强化自律。组织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学习法规活动,学习贯彻715号令和《实施细则》等法规,加大社会学法守法宣传。各县区相关部门将报废机动车法规宣传整合到本辖区的各类普法宣传活动中,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法规。
(三)加强协作,严格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履职尽责,严格执法,确保整治工作效果。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查处,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打严惩、快处快办,不留后患。
(四)加强宣传,凝聚合力。各县区、新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违法案例,报道阶段性整治成果和正面典型。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监督,引导、鼓励群众举报。
(五)加强总结,及时上报。各县区、新区要做好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22年10月至12月,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市商务局及市级对口相关部门,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2022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形成文字材料(含电子版)连同附件一并报市商务局及市级有关部门。
附件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排查时间 | 企业名称 | 问题发生地 | 具体问题 | 处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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