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柳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与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2024年3月,市财政局联合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等6部门印发了《柳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开展。《暂行办法》已于2026年3月20日到期。为进一步推动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及自治区最新文件要求,制定了《柳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二、主要修订方向
本次修订围绕“规范、便利、开放”三大方向,借鉴外省及区内兄弟地市经验做法,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与行业监管要求接轨,不再设置市级层面的额外审定环节,有效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
三、主要修订内容与核心举措
《试点办法》分为总则、设立要求、运作经营、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一条。
一是优化调整试点名称及登记备案要求。对照国发〔2023〕11号文件,将QFLP试点中文名称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规范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明确规定“试点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由市商务局作为第一牵头单位对文件进行修订,同时在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试点会商机制各部门职责。
三是进一步优化试点流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私募基金类企业综合研判会商工作机制》(桂金监资〔2022〕11号)对私募基金类企业(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企业)法人设立和迁入的注册登记手续设置了详细的会商审定流程。新拟定的《试点办法》不再对试点企业设立进行市级层面额外会商审定,而是要求试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当包含“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或“私募基金”等字样,按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规范表述,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现行管理要求履行登记注册手续,进一步便利化试点流程。
四是进一步拓宽试点基金投资范围。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明确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不良资产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并允许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加大试点吸引力。
五是优化章节结构。将《暂行办法》原第四章信息报备有关内容融入第三章运作经营章节, 同时简化了试点基金托管人及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信息报告内容表述。
六是优化扶持政策相关内容。原《暂行办法》第六章扶持政策中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为普惠性政策,第十九条涉及的全市实际利用外资政策已经废止,第二十条“一事一议”表述部分存在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风险,均已删除,将相关表述修改为:“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柳州市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政策时按同类政策‘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试点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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