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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商务厅网站  |   发布日期: 2024-10-30 11:01    |  作者: 广西商务厅网站

一、出台背景

2022年8月,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贸办印发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办法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各部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积极性,凝聚起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2024年1月,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刘宁书记、蓝天立主席强调要加强制度创新成果的复制推广,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部署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贸办于3月印发了《2024年强化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落地见效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要创新开展复制推广奖励评选工作,鼓励全区各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积极复制推广创新成果。为此,自治区自贸办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完善了复制推广奖励相关设置和要求,形成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由总则、申报、评审、奖励激励、附则等5个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第一章总则部分介绍《奖励办法》制定的背景、意义和目的,明确《奖励办法》由自治区自贸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明确奖励对象为参与广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

(二)关于评审流程。《奖励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严格规范了评审标准和程序,精准设计奖励流程。其中第二章“申报”明确奖励分为制度创新奖和复制推广奖;第三章“评审”在评估认定环节设置了《制度创新奖励评估标准》和《复制推广奖励评估标准》,限定每次评选获奖数目不得超过20项。

(三)关于奖励激励。第四章“奖励激励”明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各类创新主体应实行不同奖励方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自治区自贸办给予通报表扬;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等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奖励,国家级、自治区级成果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对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核心团队在选人用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时适当倾斜,获奖的企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要适当给予主要负责人、核心团队激励奖励。

(四)关于附则部分。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要撤销获奖奖励,追回授予奖金,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奖励办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平性。同时规定,各设区市、各片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奖励办法,进一步营造鼓励改革、支持改革的优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