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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柳州柳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批复 柳商复〔2026〕7号

来源: 柳州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2026-06-01 15:38    |  作者: 柳州市商务局

州柳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

请你公司凭此批复办理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等手续并在收到批复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保函)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银行存款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银行出具的保函正本原件送达我局备查。

企业在经营期间须应严格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加强境外安全管理能力,维护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及我驻外使馆的领导协调和管理按规定报送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文件及资料(含统计报表)。

特此批复。

                                     

                                    柳州市商务

20266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