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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柳州市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目录

来源: 柳州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2023-11-15 17:31    |  作者: 柳州市商务局
牵头
部门
事项序号抽查领域联合
部门
抽查事项检查
对象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市商务局1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市商务局1.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是否填写完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2.发生无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后,是否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报告;3.关于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4.涉及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是否完整提交初始、变更报告;5.是否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完整年度报告;6.年度报告中,是否如实报告截至上一年度年末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者情况、企业经营情况;7.是否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补报、更正或责令改正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改正;8.是否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市商务局《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市市场监管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管理监督抽查市商务局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检查市商务局《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2020第2号令》第二十四条、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2020第2号令》第二十四条、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