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1703/2021-7160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公布,2021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 发文字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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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公布,2021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是为了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而制定的法规。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或者设立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
第三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前款第二项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 50%以上股权;
(二)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下称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当事人申报。
第五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前,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咨询。
第六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投资方案;
(三)外商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说明;
(四)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为收取并转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是否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决定前,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投资。
第八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审查。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经一般审查,认为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启动特别审查的决定。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启动特别审查的,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
(二)申报的外商投资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禁止投资的决定;通过附加条件能够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且当事人书面承诺接受附加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并在决定中列明附加条件。
特别审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第十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当事人可以修改投资方案或者撤销投资。
当事人修改投资方案的,审查期限自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修改后的投资方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撤销投资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终止审查。
第十二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投资;作出禁止投资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已经实施的,应当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由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对附加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可以采取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附加条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或者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后,当事人变更投资方案,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第十五条 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认为外商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进行安全审查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即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限期申报;拒不申报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骗取通过安全审查的,撤销相关决定;已经实施投资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八条 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适用本办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1]
内容解读
编辑
解读一
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安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专家认为,《安审办法》的出台完善了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制度,有利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将在平衡经济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完善安全审查制度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做法。《安审办法》以《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具体来看,有6大方面:
一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二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等领域。
三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
四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和时限。安全审查分为三个阶段,分为初步审查、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
五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执行。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实施投资;对于附条件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对于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
六是违规惩戒。对于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等违规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亦可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安审办法》的出台使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制度更加完善,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公平透明开放和投资安全并重的重要举措。”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说,《安审办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在适应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放与安全并举
“在制定《安审办法》过程中,我们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安审办法》贯彻的一大思路就是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把握好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关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说,《安审办法》规定的安全审查程序有三个阶段,审查程序科学、效率高,对大部分企业而言,可以快速解决问题。“这有利于企业控制投资成本,是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的显现。”崔凡说。
“出台《安审办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不是搞保护主义、更不是开放倒退,主要目的是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前述负责人说,在实施过程中,中方将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保安全,精准审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这对大多数外商都是可以接受的,并不会影响他们对中国市场开放的担心。”刘向东说,“相反,这种开放条件下的安全审查做法有利于外商更明确中国国家安全的边界,并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从事商业类的投资经营活动,以便有效防控安全风险。”
吸引外资前景广阔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境投资造成巨大冲击,在此严峻形势下,中国利用外资仍稳中有增,是全球极少数吸收外资保持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之一。2020年前11个月,中国实际使用外资8993.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3%,连续8个月实现同比增长。
“这是相当了不起的成就。”崔凡指出,短期来看,中国市场吸引外资的优势得益于中国疫情的科学防控取得了重大战略成果,以及2020年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这也得益于中国的一个重要优势——超大规模国内市场与内需潜力的优势。”崔凡说。
崔凡认为,中国在国际竞争中将凭借越来越多的创新型产业形成巨大的优势。“中国的超大规模国内市场、完整的产业链、良好的基础设施、高素质的劳动力资源,都有利于创新型产业的成长。在这种情况下,疫情过后中国仍将对外资保持很大的吸引力。”
“中国依然是全球最受欢迎的外商投资目的地之一。”刘向东指出,未来,中国将不断深化改革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品保护力度,再加上中国经济基本面保持健康,经济结构转型逐步到位,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会更大。 [3]
解读二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安审办法》)。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做法。2011年,我国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近十年来,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历经大幅改革,特别是2020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大幅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同时,为统筹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安审办法》以《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为主要法律依据,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总结近十年来审查工作实践,借鉴主要国家审查制度成果,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以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安审办法》共23条,规定了适用审查的外商投资类型、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决定监督执行和违规处理等,进一步提高了审查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和透明度,尽可能减少对外商投资活动的影响,保护外商投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审办法》,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安审办法》将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