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商执法〔2020〕4号 柳州市商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州市商务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商执法〔2020〕4号
当事人名称:广西彦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西彦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社会代码:91450200MA5PJ2J84F
地址:柳州市柳石路155号21栋3单元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爱民,联系电话: 131******22
经查明,你公司仅有1家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你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与自然人钟*佐签订“‘爱民螺蛳粉’品牌加盟经营合同”,收取加盟费3万元整,由钟*佐在广西玉林市开设一家“爱民螺蛳粉”门店。9月14日,你公司将收取的3万元加盟费通过银行转账退回给钟*佐,并终止双方签订的“‘爱民螺蛳粉’品牌加盟经营合同”,期间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内容开展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爱民螺蛳粉”加盟意向书。
证据二:“爱民螺蛳粉”品牌加盟经营合同。
证据三:意向金收据。
证据四:询问笔录。
证据五:退款凭证。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还加盟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合同内容未实际履行,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