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商务委员会2018年依法行政(行政处罚类)公示
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商务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商处罚字〔2018〕1号
被处罚人(单位):柳州东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研发中心1号楼8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韧 联系电话:0772-267152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柳州东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新建花岭加油加气站规划确认批复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新建花岭加油加气站,并建成竣工, 2017年10 月9日,取得了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确认花岭加油加气站新建规划的批复(桂商运函〔2017〕104号)。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给予柳州东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花岭加油加气站竣工验收的请示》复印件1份、《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确认柳州东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花岭加油加气站新建规划的批复》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
3.柳州东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郭超晖《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我委执法人员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裁量参照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商政发〔2017〕24号)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帐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