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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商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的通知 柳商发〔2026〕24号

来源: 柳州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2026-07-09 16:47    |  作者: 对外经济合作科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引导境内外资本精准赋能实体经济,经市政府同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联合制定了《柳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商务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投资促进局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

2026630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关于全面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桂商资函2023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329号)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深化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引导境内外资本精准赋能实体经济,结合柳州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依法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包括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按本办法规定在柳州市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柳州市依法发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股权投资或经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柳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建立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异常违规风险的预警和全流程管理,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推进柳州市QFLP试点工作。

柳州市商务局负责统筹试点工作日常事务,做好试点企业外商投资管理工作。

柳州市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有关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柳州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服务、引导试点企业投资柳州市项目。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试点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负责对试点企业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四条试点企业的企业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试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当包含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字样,并按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规范表述。

第五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符合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条件要求。试点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规定,并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现行管理要求履行登记注册手续。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试点基金的境内外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对试点基金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另设其他条件。

第三章 运作经营

第七条 试点基金可依法依规开展以下业务:

(一)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

(二)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

(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以上如构成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应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开展不良资产投资;

(五)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试点基金在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下,可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第九条 试点基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及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事宜。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试点基金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备案的试点基金发生重要事项变更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关于信息变更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并向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商务局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试点基金应委托具备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试点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于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商务局提供年度报表及报告。年度报表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基金的运营管理、资金汇兑、境内投资情况、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联合会商部门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合作及信息互通,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的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违反本试点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将其违规情况向社会公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柳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柳州市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柳州市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政策时按同类政策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商务局、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7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