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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柳商规〔2019〕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2 10:05   

各有关单位:

    依据《柳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实施方案(2018-2020)》柳政规〔2018〕53,我们制定了《柳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商务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

20194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是指为完成《柳州市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实施方案(2018-2020)》(柳政规〔2018〕53号)工作任务,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农贸市场新建、原址改造、拆建、扩建或异地迁建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局职责:

    1.负责审核城区(新区)年度农贸市场改造计划,并编制年度市级补助资金预算;

    2.制定预算资金分配计划,协调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

    3.会同市财政局督导城区(新区)落实改造计划,督促城区(新区)及时拨付验收合格市场的补助资金;

    4.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局职责:

    1.审核市商务局编制的资金预算;

    2.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预算计划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各城区(新区)财政局;

    3.指导各城区(新区)财政局协助商务部门完成改造市场的验收,并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4.做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及时收回各区沉淀补助资金。

    (三)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1.参与审核市商务局编制的资金预算;

    2.配合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职责:

    1.推动农贸市场改造工作,审核农贸市场改造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完成项目备案,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上报市商务局,做好本级配套补助资金预算;

    2.及时验收完成改造的市场,核定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3.接受上级审计、监察、财政、商务、发改等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每年11月底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场改造计划落实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处置原则

    第四条 市级补助资金实行“任务到区、资金到区、权力到区、责任到区”的管理机制,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以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每年农贸市场改造计划,结合补贴标准,于年初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区。

    第五条 当年超额完成农贸市场改造计划的城区(新区),市级补助资金不足的部分在次年补足,当年未完成改造计划的城区(新区),剩余资金结转至次年使用,原则上项目应在两年内完成验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列入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农贸市场,以及老旧农贸市场的原址改造、拆建、扩建或异地迁建;

    (二)参照《柳州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设计和实施改造,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农贸市场实施改造前,由市场业主向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请表;

    (三)参照《规范》确定的设计图纸;

    (四)市场改造施工方提供的建设预算;

    (五)市场业主营业执照等证件(带原件备查);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城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市场改造投资方项目申报材料,重点审核是否符合《规范》设计要求及总投资,并予以确认。城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指导市场业主完成项目备案。

    第五章 资金预拨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市场业主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可在项目动工后,向各城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预拨部分补助资金(最多拨付至80%),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城区(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 农贸市场改造资金(含设计费、监理费、编制费、审核费等)由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市场业主按照3:3:4比例投入,单个市场政府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农贸市场改造完成后,市场业主按照有关验收标准进行自测自评,合格的农贸市场由市场业主向辖区内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完成改造的项目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质量评估报告;

    (四)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检查报告;

    (五)拆(迁)建的农贸市场须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六)验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城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按验收标准对农贸市场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升级改造市场,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经验收结算实际使用资金少于预算资金的,城区财政将剩余资金退回市级财政或申请调整用于下一年度农贸市场改造项目。

    第七章 管理规定和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城区(新区)不得从市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农贸市场,自通过验收之日起,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原交易经营功能。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要与属地商务、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功能的,各城区(新区)商务、财政部门有权督促整改或追缴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市场业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或篡改申报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和执行资金拨付程序,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